通信保密不能掩盖滥用行为
我们都知道数字时代的优势。然而,我观察到,工具的演变和技术的使用正在将我们变成奴隶/依赖于我们触手可及的整个技术武库。最近有消息称,各国利用大量间谍活动窥探本国公民和社区的生活,除其他外,还透露美国政府强迫 Facebook、谷歌、雅虎!与微软合作进行窥探,使人们对这些公司的未来在可信度和尊重互联网用户隐私方面产生疑问,商业世界也一直在遭受并了解技术劣势。英国《每日电讯报》发表的一篇文章透露,员工在工作时间出于个人目的使用 Twitter 和 Facebook 等社交网络,导致英国公司每年因浪费时间而损失近 40 亿雷亚尔。超过一半的受访员工承认采取了这种做法。根据 Websense/Harris Interactive 的研究,在巴西,每年的损失至少为 30 亿雷亚尔。随着习惯了一直插电的年轻人进入就业市场,这个问题往往会更加严重。问题仍然是: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或至少减少这种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主要的立场是联邦宪法规定的通信保密不能用来掩盖滥用职权。滥用的一个例子是将公司电子邮件(一种工作工具)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目的。因此,公司最好在合同中制定非常明确的政策,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允许或不允许使用电子 台湾数据 媒体,这一点很重要。在大型组织中,该主题必须包含在公司的职业道德准则中。有些人甚至已经使用系统来监控员工在互联网上访问的网站。因此,如果员工被发现在应该工作的时间访问色情网站或玩虚拟扑克,他确实会受到正当理由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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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作场所使用电子邮件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它们可以用作与道德骚扰和性骚扰有关的诉讼的证据。当老板一再损害下属的尊严、以侮辱性的方式称呼他、辱骂他、诋毁他的形象等时,就会发生道德骚扰。2001 年 5 月 15 日第 10,224 号法律对性骚扰进行了定义:“使某人难堪为了获得性优势或优惠,代理人利用其在行使就业、职位或职能时固有的等级上级地位或血统”。并非所有人都意识到,骚扰,无论是道德骚扰还是性骚扰,不仅仅发生在个人接触中。它们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下,其内容可能被视为侮辱或辱骂,在第二种情况下,其内容可能被视为具有性暗示。它们不仅可以,而且实际上还被员工用来对同事、老板和公司本身提起诉讼。毕竟,正如民法典所说,“上司应对下属的行为负责”。这意味着,如果员工遭受同事或上级的道德或性骚扰,雇主可能要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公司对此事有明确的政策,并在事件发生前适当地传达给员工,被判有罪的员工可能会因正当理由被解雇。
因此,很少有人关心。以该辱骂或恶意电子邮件“只是一个笑话”为借口是行不通的。以电子邮件为证据的与骚扰相关的劳工诉讼的增加就是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诉讼中,索赔人通常会寻求并常常赢得巨额赔偿。为所谓的“笑话”付出的代价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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