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rnobi22 發表於 2023-12-25 18:03:18

事实上,莱尼奥·斯特雷克

妙地创建了法律解释学批判(CHD)的理论矩阵,其中存在获得正确答案的基本权利,被理解为足以满足宪法 [ 2 ]: 当然,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与任意性密切相关: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然而,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衰落而产生的行政法,却保持着同样的权力逻辑,并以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的建构,作为所谓合法性的外衣。 所以。法律来对抗任意性! 因此,行政教义学建立在致力于维护权威原则的理论前提之上。为当权者服务。这就是“怪物”国家的一切。 那么公民和基本权利呢? 更糟糕的是:在21世纪,每年法学院都会重复说存在自由裁量权。像这样?“力量”?这是古老的绝对主义教条。这是一种接近该研究所的专制方式。 我问:如果学院教导说,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行为提供便利和机会,表达行政部门的意愿和愿望,如何在没有关键法律的情况下建立一致的学说? 像这样?“行政长官的意志”?在民主国家。

理者有这种安全的行为吗? 现在,这是 Renato Ferraz 的教训[ 3 ]: “公共行政人员没有意志。他没有欲望。他只是行为的执行者。仅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也就是说,他的行为必须基于宪法的合法性。” 否则就会出现任意“强权”! 参见:随着作为公法分支的行政法学的突变,在民主法治国家,其逻辑是义务的理念,即公共行政 手机号码数据 服从法律,并且,当然,首先是宪法;这成为行政与合法性联系的重心。 换句话说,合法性=符合宪法​​+法律。 说到这里,Gustavo Binenbojm [ 4 ] 记录道: “宪法——被理解为规则和原则的体系——开始构建行政与合法性联系的核心(……)因此,我们开始谈论行政合法性原则,以指定公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不仅仅是法律。” 换句话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管理者的全权委托,管理者不是自由的、自由的和宽松的。甚至不!行政行为与合法性之间存在联系。这种旧的范式必须被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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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行政法的变革中,关联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之间不再存在二分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Binenbojm [ 5 ]说: "从技术上讲,它不再允许我们谈论受约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之间真正的二分法,而是谈论行政行为与合法性之间不同程度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 Diogo de Figueiredo Neto [ 6 ] 的教导:“自由裁量权不再是管理者自由选择的空间,而是合法性的残余”。 Lenio Streck 也提到过: “如果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中确定行政人员不绝对遵守法律,那么他的选择权就不能忽视宪法的原则内容。” 看,这是一种巴西式的谨慎混乱,我提出它是为了象征意义。发生了以下情况: Aruquia Barbosa Matos Peixoto 教授(拥有堪萨斯大学博士后学位,2020 年全球工程教育会议奖 - IEE-Educon 获得者)告知该大学,她已受邀参加 Gender Gop 项目,网址为:意大利由国会支付费用,要求召开会议并短暂退出。 然而,这令人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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